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银营发〔2004〕87号)

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工行,农业省分行营业部,建行省分行,交行武汉分行、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武银发[2004]64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协商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意见》转发到各自经办机构,并督促经办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成立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及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团体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代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
    (四)对贷款担保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上述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与市科技担保公司共同组成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按时报告计划,决议执行情况;
    (二)指导各区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受理;对推荐上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予以推荐;
    (三)提请委员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弥代损失方案;
    (四)提请委员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五)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实物抵押和以有价证券、票据质押的反担保工作。市科技担保公司及房产、工商、公安、交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从快办理,并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三条 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贷款审批手续。提倡并鼓励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与下岗失业人员“结对帮扶”,提供信誉担保。今后,凡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学校教职员工、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本人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愿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均可作为其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人而提供担保,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选项目,找市场,走创业之路。
    第四条 简化小额贷款审核程序,明确经办机构职责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资格和资信情况,是否具有经营能力;
    2、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
    3、所从事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本人是否通过再就业培训,个人品行有无不良纪录等。
    通过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签署意见,推荐到区劳动部门。
    (二)区劳动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1、所推荐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2、《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准备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明;
    3、经营项目;
    4、是否属于微利项目;
    5、属于何种反担保形式。
    通过与申请贷款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经营状况、经营能力、个人品行等,以及对个别有疑义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区劳动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将复核材料移送委员会办公室。
    (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后,对确认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向市担保公司推荐。
    (四)市科技担保公司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与贷款申请人办理信用担保或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担保相关手续,出具《担保承诺书》。贷款申请人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以上从区以下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复核,到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和市科技担保公司担保,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均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网络作用,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联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工作。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也可比照上述程序,由各自所属相关机构分别受理审核、复核后报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根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经营项目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对开展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核定承担10%的补偿,中央与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地方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发金额的0.5%;对已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七条 为提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所要从事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所贷款项目取得效益,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推荐的对象,所经营项目的需要,分门别类组织免费的创业培训,市财政根据创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省市再就业培训有关文件规定,适当提高补贴的标准。
    第八条 中心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市商业银行五家银行办理。经办银行接到市科技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通知书后,应尽快审查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明确予以答复,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拖延、拒不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金额,经财政部门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帐户。凡属于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不得向贷款申请人收取利息。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科技担保公司,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小额贷款担保评审和在保项目管理措施和办法,认真履行项目推荐、担保管理责任。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抽查,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
贷款人和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配合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提前落实还款资金,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财务指导和结算帐户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透支和不按期付息。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贷款业务的情况和问题,发现恶意或有可能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以保证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抄报市科技担保公司、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或宣布贷款提前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承担呆帐损失的比例按其与市科技担保公司所签协议执行。其余呆帐损失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担保公司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弥代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委员会批准,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予以代偿。
    第十四条 市科技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区劳动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市科技担保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冲减担保资金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本金。
    第十五条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己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各区财政应在市财政已下拨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匹配相应资金,建立担保基金。各区要尽快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落实担保机构之前,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各区农村信用联社。区财政部门与区农村信用联社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区农村信用联社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区农村信用联社分担20%。
    第十六条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有创业项目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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