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时间:2019-11-09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提高执法效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4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业务指导、协调及案件的监督与考评等工作。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二)查处上级指定的省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处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第三条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涉及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其中:建筑、家庭与商业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划分;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按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划分。

第四条下列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涉及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一)区管辖范围(即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之外)内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二)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在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三)区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跨区设立的商场专柜、生产加工车间、仓储、快递、物流、物业管理、安装维修、住宿餐饮等生产经营网点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在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五)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多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时受理的举报投诉需要合并查处、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指定给区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六)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案件。

(七)劳动者因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八)其他应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不属于本监察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在实行首问接待的前提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移送办理工作的通知》(武劳社办〔2008〕38号)办理。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承办的监察案件需要进行跨地区协查的,依照《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办理。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跨区域案件协助调查、送达文书、督促整改等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妥善处理协查案件。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的协查案件,应当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备;被委托协查的监察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予以督办。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下发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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