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武公中规[2018]8号

时间:2019-03-08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各分中心,各处、室、部,机关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住房公积金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中心行政执法实践,特制定本细化标准。  
        本细化标准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化标准不一致的,按本细化标准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2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实施部门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
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六个月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2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且拒不改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提供检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不配合调查询问的,对单位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提供检查材料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3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提取资金不满10万元的,处所提资金5%的罚款
一般 提取资金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所提资金7%的罚款
严重 提取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所提资金10%的罚款
4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消骗贷者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关于我们 | 打赏支持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22 whw.cc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网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09404号-6 公安备 42010502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