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中规【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
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住建部“双贯标”工作要求,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作出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武汉地区的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企业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仍保持8%不变。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困难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及困难非企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实行每年报批审核,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三、调整职工家庭首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转账方式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论是否付清购房款,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购房款,其它提取条件不变。
(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用于偿还商业贷款,其它提取条件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